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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民宿管理办法?

    2024-08-21 05:16:25   来源:admin

    一、严守各类红线底线。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特级保护点(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的禁止建设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等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内;洪水风险区和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布局、建设或经营乡村民宿项目。在上述区域内利用现状存量乡村房屋经营民宿的应依法退出或迁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非法占用林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以发展乡村民宿名义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以经营乡村民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切实加强规划引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依据旅游发展等产业规划,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充分考虑市场容量,合理确定本区域乡村民宿的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引导乡村民宿结合自然资源和产业特色,挖掘人文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区域特点和文化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村庄规划作为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深化完善村庄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充分考虑乡村民宿及配套设施发展需求,在村庄规划中明确乡村民宿项目的位置布局、土地用途、体量风貌、建设时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详细内容和管控要求。在符合规划、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和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优化村庄规划用地布局,有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

    三、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村庄规划作用,鼓励利用合法合规的宅基地、村混合用地发展乡村民宿,村产业用地、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用于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民宿的主体建筑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按程序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国家和我市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规定,与乡村民宿密切相关的生态景观、农业种养植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征收(收回)、不转用。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功能和土地权利性质,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违规侵占林地、破坏生态环境。

    四、严控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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